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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工作

楚州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民主,又要集中;既要活跃,又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方法,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校学生社团管理领导小组,各社团接受校团委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为本校在校学生,如需指导教师、顾问等,原则上由学生社团管理领导小组安排,并酌情考虑社团提供的推荐人选。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一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校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生社团应由四名以上的同学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2.    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成立事宜并确定负责人与社团核心成员。

3.    筹备组应完成起草章程等准备工作。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

  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社团的活动内容及活动范围。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社团的组织机构、会员招收。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和权限。

4.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筹备组应向校团委上交:成立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发起成员名单、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及建议指导教师姓名。

  经校校团委审批后,填写《楚州中学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团委,一份社团自留)

  登记表提交校团委经讨论批准后,即尽快,向全校宣布该社团正式成立。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推荐,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社团核心成员,包括社团负责人、活动组织者、对外宣传联系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为保证活动质量,各社团有权对申请加入者进行考核并进行筛选。社团成员数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原则上不超过20)。若人数过多,各社团可酌情设立分支,各由不同的核心成员负责不同活动内容。各分支管理工作由社团自理,活动成果由总负责人整理汇总。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均要向校团委申请注册,并交新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期末要递交学期工作总结、指导教师评价、社团活动记录和社团成员评价记录。连续两学期未注册者,联合会有权令其解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需向校团委上报新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为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每学期社团活动应在8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40分钟。

第十三条    由校团委或各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各社团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出席。要求上交的文档资料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递交。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奉行公开原则,举办以下类型活动应在二周前向校团委申报批准:

1.            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

2.            室外集会、沙龙及研讨活动。

3.            涉及需要学校直接支付经费的活动。

4.            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重大活动,如各项赛事。

第十五条    社团之间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只需提交联合计划。活动结束后将分别作为各社团的活动成绩计入各社团考察。活动须预先安排好不同社团(及社团不同分支)的相应权责。

第十六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以及社团成员,有权予以批评教育乃至取消资格。

第三章 社团的评价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各社团根据本社团章程对本社团成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校团委。学年结束各社团按照社员总人数的15%评出优秀社员。

第十八条    校团委将对各社团的常规工作予以记录,作为社团考评参考。社团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末,校学生社团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社团申报情况及对各社团的活动质量、活动成果给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学年评出优秀社团、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章 社团的经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各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欲申请资金的社团,应事先做好经费预算与活动策划案一并上报校团委审批,活动结束后携相应有效票据报销经费,否则校团委将不予支持。

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一条  出现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六人;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涣散;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的学生社团,经校团委上报学校审批,予以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9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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