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区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张士海)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
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 张士海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通过国旗下讲话这种形式,跟大家交流一下有关法律的话题。先介绍一下我的职业,我是一名检察官。我曾经讯问一名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他忽然就认罪了,我有点纳闷,就问他怎么警察讯问时你不认罪,我讯问时你倒认得这么爽快。他的回答让我大跌眼镜,他说我觉得你是检察官,检察官一定是个不小的官,想想害怕,还是认了吧。我真是哭笑不得,其实检察官是一个法律职务。同学们应该在一些电影电视里见过,最常见的就是在法庭上,那个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我便是从事这项工作的检察官。
作为高中生,同学们课业压力一定很大,可能有同学因此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现在最重要的还是将课本知识学好。其实,法律事关人们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受着法律的保护与制约。
一方面,生活中很多常见的行为,比如高空抛物,买卖受保护的小动物,都可能触犯刑法;另一方面,即便你循规蹈矩,也可能遭遇电信诈骗、网络暴力等种种非法侵害。可以说,只要生活在社会中,我们身边就有各种刑事风险,无论你见或不见,它都在那里。而我们高中生,正是人生起步的关键时期,朝气蓬勃、求知欲强,但是,涉世不深,认知判断容易出现偏差。而法律就像人生的红绿灯,时刻警醒着我们的行与止、边与界。所以,我们还是要花点时间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确保我们走在安全的轨道上。
我今天主要想跟同学们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要知法于心,约束自己内心的幽暗。二是守法于行,知道一些行为的边界。
最近有一名法学教授非常火,他便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他所讲的案例中,有一个频繁出镜的虚拟人物:法外狂徒张三,这个张三干了无数的坏事。罗翔常说一段话: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完美的,心中有幽暗的地方,而我们一生的成长就是不断约束内心的那个张三,每天朝着光明和良善多跑一步。
可能有的同学会认为,我是未成年人我怕谁?法律对未成年人是有特殊保护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同学们更应该记住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不是对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种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今年《刑法》又进行了修订,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高中的同学,基本都超过12周岁了,都要负刑事责任。
第二,权利是有边界的,我们每个人都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我们行使权利不能以牺牲别人的权利为代价,当我们的权利形式超越边界,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也不能保证别人不超越边界,侵犯我们,我们的权利也不会受到保障。
自由其实是自我限制的自由,是需要节制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做正确事情的自由,随意吸毒不叫自由,可以控制自己不去沾染毒品才是自由。沉迷网络游戏不叫自由,懂得节制,将宝贵的时间用在学习上才叫自由。
所以,我们要知法、懂法、约束自己,不让内心的张三付诸于实践。
那么,同学们可能会问,哪些行为是我们不可以去做,我们行为的边界是什么呢: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以下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1.吸烟、饮酒。吸烟饮酒不但伤害健康,还可能诱发不良交友,甚至诱发犯罪,比如盗窃、抢劫等。
2.多次旷课、逃学。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得不到有益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事实证明,这是未成年人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重要征兆之一。
4.沉迷网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未成年人缺乏辨识能力,上网容易成瘾,轻者沉迷网络,荒废学业,严重的会走上犯罪道路。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6.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比如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等,这些场所容易滋生犯罪。
7.参与赌博、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对法律规定的这些不良行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明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再看看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已经触犯刑法,只是因为年龄不够不予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强拿硬要是校园暴力的一种表现,如果不及时悬崖勒马,迟早要踏入犯罪的泥潭。
2.非法携带者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上述行为的性质都比较严重,如果一旦遇到,第一时间要报告学校、老师、家长或者报警,不能对这样的恶习放纵。
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我们不但要“知道”,还要“做到”。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同学们警惕五种以下几种心理:
1.好奇心理。好奇,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由于我们的同学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还欠缺,容易受好奇心驱使,引发犯罪,比如:吸毒、色情、暴力、网络犯罪等等。
2.逆反心理。面对家长、学校的要求,同学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知,要不断自我审视,加强自律。无论是老师还是父母,现在对你们严加要求,都是为了让你们在最好的年纪,掌握知识和本领,在将来有更多选择的能力和自由。
3.盲从心理。有些同学会盲目效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进行犯罪活动,还有些同学会在一些社会不良分子的教唆诱导下,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
4.报复心理。受到一些委屈无法承受,遇到一些事情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那就很容易超越法律的边界。
“青年者,人生之王,人生之春,人生之华也。”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我们不止有诗和远方,更有梦和家园。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一段话:守法,法似一盏明灯;违法,法如一把利剑;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希望大家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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