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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楚州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增强学生法纪观念,有效预防和杜绝学生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遵循慎重原则,严格执行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兼顾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凡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各级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不应歧视;要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者,学校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班主任及有关任课老师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让其交书面检查。

2.班主任将有关情况上报级部、年级分管校长。

3.级部视情节上报政教处并提出处分建议,政教处核实材料,并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分管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校长室。

4.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处研究决定,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5.向违纪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分管校长或政教处、年级组组长、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思想工作。以上谈话均做笔录存档。

6.政教处在全校公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同时将其有关材料存档。

7.将受处分学生纳入重点生管理,要求其定期向班主任汇报思想情况,直至处分撤销。

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等)累计达四节或无故迟到、早退达8次以上。

2.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课间操,一学期内累计达4次。

3.考试舞弊或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考试。

4.有纹身、染发(黑色除外)、怪异装束及发型等,男生留长发、蓄胡须或女生烫发、化妆、戴首饰、穿响底高跟鞋,经教育不改。

5.在宿舍或教室随便向下倒水。

6.午休或晚就寝时,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

7.在教学楼或生活区进行各种球类活动。

8.在校内打扑克。

9.越窗进入宿舍、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或翻越学校围墙、乱越草坪、花园。

10.住校生超过晚间规定时间进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于学生宿舍内。

11.拾到钱物不上交而占为己有或分割占有。

12.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物品。

13.一学期内在校胸牌不戴或补办累计三次以上。

14.一学期内抄袭他人作业、迟交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五次。

15.一学期内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或在校内骑自行车达两次。

16.一学期内在校园内乱抛扔纸屑、杂物累计达两次。

17.一学期内在校内吃带壳食物达两次。

18.一学期内上课睡觉,玩电子游戏,看武打、言情小说等与课堂教学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达两次。

19.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看电影、听报告、外出参观、观看演出、军训、开学典礼等集体活动。

20.有两套胸卡,或一学期内走读生把胸卡借给住校生使用两次。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中累计作弊达两次。

2.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12节。

3.有偷窃行为、且系初犯,所窃物品价值在10-20元之间或价值虽在10元以内,但行窃手段恶劣。

4.动手打人或唆使他们引起打架,但未造成后果。

5.有酗酒、抽烟行为,或在校内携带香烟,或在宿舍、教室存放香烟。

6.有变相赌博行为或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录像室、音乐茶座。

7.校园内使用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

8.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刻,或故意毁坏门窗、玻璃、课桌椅、花木等其它公共财产,价值在10元以内。

9.搞恶作剧以致影响正常秩序;或在教学、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乱;或在校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焚烧物品;或在宿舍点蜡烛。

10.乱打110119等免费电话。

11.住校生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在外过夜,或窜室就寝。

12.随地大小便。

13.一学期内翻穿越墙进入教室、宿舍、实验室及其它公共场所,或乱越草坪、花池达三次。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节以上30节以内。

2.偷窃达两次:偷窃一次但所窃物品在20-30元间,手段恶劣;两人合伙偷窃。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如告知偷窃目标、提供宿舍钥匙等,使集体或个人蒙受经济损失。

3.在校内外初次参与赌博活动。

4.组织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

5.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打架,造成轻微伤害

6.结交或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闹事等,但未造成后果。

7.故意偷窃、破坏消防设施。

8.看黄色录像、黄色书刊,或将其乱传借、将内容乱传播。

9.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擅自外出游泳。

10.住校生未履行批准手续,擅自租住校外房屋。

11.谈恋爱或给异性写骚扰信,影响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2.与老师发生冲突,当众侮辱老师,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有偷窃考卷行为。

2.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打架,造成较严重后果,如流血过多,骨折住院,视力下降等,致使对方在学习上、生活上受到影响。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节以上,但不足50节。

4.偷窃达三次或者偷窃物品价值满50元,情节、手段恶劣。

5.用威吓或写恐吓信或其它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

6.在校内外参与赌博达两次。

7.在集体场所闹事,以致集体活动受到影响,或打断教师上课或影响课堂秩序。

8.跟踪追逐异性,用言语调戏或侮辱妇女,造成一定影响,或给异性写恐吓信,或有其它严重的流氓行为。

第十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50节。

2.偷窃财物三次或三次以上,合伙偷窃两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搜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4.打人或挑唆他人引起打架,致使对方残废或被迫休学。

5.有严重侮辱妇女的行为。

6.因参与偷窃、斗殴、流氓等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公安机关经济处罚或行政拘留。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犯有本条例中未列出的错误行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3.检举揭发有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

2.认识态度不好。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4.屡教不改。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

7.嫁祸于人。

8.勾结社会青年聚众斗殴。

9.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第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期后,根据表现予以撤销或保留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或保留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勒令退学的)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老师、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研究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只限于行政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破坏公物的,除行政处分外,一律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行政处分外,必须退还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行政处分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校内使用通讯工具的,除行政处分外,通讯工具将上交代为保管至毕业。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积极分子。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在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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