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关于对公职人员操办宴席管理规定
中共淮安区委办公室 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公职人员操办宴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决刹住滥办宴席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本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区单位)党员、在职职工,各类聘用人员,各乡镇村(居)两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 婚、丧事宴席办理应遵循下列要求。
l.婚、丧事操办实行书面报告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婚事必须在事前十五天内、丧事在事后十天内填写《操办宴席申请表》书面报告淮安市纪委;乡科级(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书面报告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一般党员、干部职工,书面报告本单位;乡镇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书面报告所在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凡未按时报告的,追缴廉政责任金200元。
2.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严禁借机敛财。操办桌数一律不得超过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一律不得超过20桌,不得分解多次变相大操大办;管理和服务对象、本单位同事和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操办宴席不得使用公物、公车,违者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因乔迁或家庭成员生日、升学等办理宴席的,参加对象仅限于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并须按要求填报《操办宴席申请表》,操办桌数不得超过10桌。
第五条 未能按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金、礼品等,应在15日内上交组织。
第六条 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建立区、部门乡镇、村(居)三级监督队伍,除根据审批备案时间,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外,要在元旦、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对酒店、餐厅等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治理违规操办宴席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负监督责任。
2.凡违规操办宴席,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市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程序追究纪律责任;一般干部职工按程序追究纪律责任;凡违规操办宴席者,当年年度考核一律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条管垂直部门干部职工,参照本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临时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3.乡科级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宴席,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并追缴廉政责任金5000元,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4.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职工违规操办宴席的,责成所在单位查处,追缴廉政责任金3000元,并将处理结果报区纪委、监察局;所在单位对违规操办人和事不处理的,视情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未谢绝或退还有关礼金或礼品,且未按规定在15日内上交组织的,视为违规操办宴席,给予当事人追缴廉政责任金、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6.实行分级负责制,对本单位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操办宴席行为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7.凡违规操办宴席被查处的干部职工,一律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8.干部职工接受违规操办宴席者邀请并参加或随礼的,一般干部职工追缴廉政责任金500元,乡科级干部追缴廉政责任金1000元,处级领导干部报市纪委按有关规定追缴廉政责任金。
9.各单位、各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做好提醒、制止和报告,工作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凡违规操办宴席者,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处理职级高的一方;只有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处理干部职工一方;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操办或参加宴请,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并处理。
第九条 对违规操办宴席人员的处理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乡科级干部,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所追缴的廉政责任金统一收缴至区财政。
第十条 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大干部群众要加强对违规操办宴席借机敛财行为的监督,如有发生,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淮安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85912270,信访室12388,85912401。
第十一条 鼓励实名举报,区纪委对实名举报将严格保密、优先调查、及时回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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