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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淮安市楚州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淮安市楚州中学系全日制高级中学。学校为公立办学体制,校址在淮安市淮安区东长街6号,育才路33号,学校隶属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领导。

    第三条    学校传承“平民教育”思想,校训为厚德博学、求真尚美,校风为知行合一、至爱致远,教风为善诱启智、励志铸魂,学风为立志笃学、求是力行。            

    第四条    学校为1957年创办。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坚持“育人为本、以德树人、科研兴校、质量立校,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把学校建成办学条件优越,校园环境优美,教师队伍优秀,管理机制优化,教学质量优良,办学特色鲜明,办学品位高雅,成为市内一流、省内有影响的四星级高中

    第七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仪、素质全面、特长明显、身心健康、善于合作、勇于探究”的具有自我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持全面行政工作。校长享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和工作指挥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指挥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建议区教育局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职工的聘用。

    (三)财物基建审批权。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收支两条线和校长审批制度,主持决定学校经费的预、决算工作。

    (四)按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领导学校的招生和收费工作。

    第十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的持续发展,一切服从和服务于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督导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尊重和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作用和保证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实施,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六)强化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学校教育教学现代化。加强学校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七)强化法制教育,重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社区教育和服务,做好文明共建等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抓好综合治理。

    (八)加快学校办学条件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批示在本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二)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四)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德治校。坚持对教职工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六)领导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及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奖金分配、绩效考核等方案。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评议、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四)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分管校长对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等职能处室,各处室主任对分管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

    1.学校行政例会制度。学校行政例会一般为周五召开,参加人员为学校的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由校级干部主持。

2.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一般为周四召开,会议由学校正副校长、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会议由校长主持。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工会、民主党派、教职工的意见,在学校行政会上认真讨论,提出方案,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策,并报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德育工作规程,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使学校德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指导学生在“自己说服自己、自己感受自己、自己战胜自己”的体验中,走向成熟。

    (一)学校德育工作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坚持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坚持把事业心、责任感、合作精神的学习与实践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社会实践是学校德育的重要载体。要加强社会实践活动,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

(三)学校坚持校园文化建设,以“华中分局旧址纪念馆”为载体开展红色教育。

(四)加强以班主任、年级组长为核心的德育骨干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实施班级 “千分考核”管理,落实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细化学分认定、综合评价等具体操作规定,认真运用《高中生成长记录册》,完善全员育人的组织系统和运行机制。

    (五)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的作用。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七)办好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网络,积极开发校内外教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九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化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更新教学手段,拓展教学途径,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建立以分管教学校长为领导,通过教务处、教科室,指导学科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编制校本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必修和选修课程。开展军训、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课程,坚持开展研究性学习,注重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建设,举办文学社、合唱队、田径队、篮球队等学生社团,促使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成长。

(三)规范教务常规管理。学科组、备课组要定期开展活动,教师做到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和考核。加强实验教学。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四)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

    (五)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考试制度,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改革考试方法及评价体系。

    (六)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教学改革,开展“阳光体育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间,增进学生身心体质健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艺术教育教学改革,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不断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抓好教科研课题的管理,加强教科研成果的推广,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教师每学年应撰写一至两篇教育教学论文,学校抓好论文评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利用,发挥效能。信息管理中心加强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开发、建设共享的学校教育资源库。加强学校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五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做好各类文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教师任用。学校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行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年度考核制,按需设岗,逐步试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二)教师评价。根据教师的职业性质和专业化要求,从师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来评价教师。

    (三)教师继续教育。学校实行教师研修培训,组织教师参与教改实践活动,在教科研项目中体验研究性学习,掌握研究性教育和研究性教学。

(四)教师激励。学校制定并运用多种教师激励的策略,着重群体激励,推行新老教师帮带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尤其是名特优教师梯队建设,着力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专业化水平。

(五)教师奖励。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成为学习型团体和研究型组织,建设一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队伍,鼓励教师教育教学风格的多样化和个性化。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员、全程、全面育人”,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认真实施“绩效工资”,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建好教职工之家,管好用好教工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管理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生活能力,使学生能够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学生常规管理和学生组织管理。学生常规管理的任务包括学习常规管理、生活常规管理和学校心理辅导。学生组织管理的任务包括班级管理、学生组织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政教处是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其他处室和全体教职工要主动地参与管理,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参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对学校领导和教师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国旗国歌,按时参加升旗仪式,升国旗时脱帽肃立,唱国歌时声音宏亮。

    (三)努力争取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全面进步,认真上好每堂课,独立完成课外作业,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实践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注重发挥良好的个性特长,并在电脑操作、英语会话、汉字书写、普通话测试四项技能上达标。

    (五)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关心班级,热爱学校,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立自强,立志成才,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彩,为社会作贡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七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于教育,一切为了育人”的指导思想,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九条    制订好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美化校园。

    第四十条    总务后勤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教育经费拨款、事业性收入、上级部门的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及其它收入。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坚决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    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公开”和“招标采购”等制度。学校根据“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学校预算。学校的经费开支依据预算计划和有关财务制度,按会计工作规程,严格手续。重大开支需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和教室公物管理。加强食堂管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四十五条    优化校园外部环境,加强门卫、各种车辆的管理。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校内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开始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施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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